(2015)宁民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民、林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民,林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681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国平,系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智华,系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部经理。被告李德民。委托代理人曾华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立平。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民、林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诉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芷华审 判 员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