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大静与李子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静,李子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97号原告:赵大静,女,汉族。被告:李子奇,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静诉被告李子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大静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子奇的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大静自行负担。审判员 毕丰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