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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候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胡某甲,女,生于1978年5月2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被告候某甲,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万古乡。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月15日生育长女,取名胡某乙,2007年6月12日生育次女,取名候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爱好不一,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孩子、对家庭,不关心,不负责,常年在外打工所挣的钱全部由他本人消费光,家务农活,孩子的抚养全靠原告一人承担,被告从前还经常打骂原告。2015年正月,为家庭经济双方发生吵闹,被告外出打工,孩子上学问被告要钱交学费,被告也不给,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相互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嫌弃原告生的是女,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候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进行质证,对于原告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1月30日,双方自愿在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男到女家落户生活,婚后于2000年1月15日生育长女胡某乙,2007年6月12日生育次女候某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偶有口角,但尚能相处。2015年2月,被告因打牌赌钱,原告与其发生了吵闹,后被告外出打工,同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寄钱回家给女儿交学费,被告以未得到工资为因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并且拒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引起原告的不满。2015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恋爱了一段时间,彼此有一定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有两个子女,可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经营好一个家庭双方都应作出努力,但被告却在双方产生矛盾后离家外出打工,其间也不寄钱回家抚养子女,缺乏家庭责任感,且在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与原告进行沟通,不利于缓解夫妻矛盾,被告的行为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