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谢龙山与高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龙山,高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418号原告谢龙山。被告高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龙山诉被告高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龙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龙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