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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柏广臣与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广臣,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初2775号原告:柏广臣。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山,村主任。原告柏广臣诉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广臣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广臣诉称,从2011年至2014年9月同,被告多次到原告的龙腾家园饭店进行公务接待,经核算总计欠原告招待费36339元,有村委员会会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并加盖了村委会监督委会公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今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6339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赊欠原告商品共计36339元。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至2014年9月同,被告因公务需要,多次到原告的龙腾家园饭店进行公务接待,经核算共赊欠原告招待费36339元。2014年9月由原告原村主任孙祥久、村会计荀某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瓦曲村委会欠龙腾家园2011-2014年9月招待费叁万陆仟叁佰叁拾玖元正,瓦曲村委会。2014年9月。经办经手:孙某,荀某”。并加盖了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柏广臣招待费3633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柏广臣餐饮费363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邹城市田黄镇瓦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