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霍某甲、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463号原告吴某。被告霍某甲。被告霍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霍某甲、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霍某甲、霍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甲、霍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