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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霍某甲、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463号原告吴某。被告霍某甲。被告霍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霍某甲、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霍某甲、霍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甲、霍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可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