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牛江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催字第46号申请人: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牛江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申请人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010005124124688、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锐泰悬挂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宁国市宁康密封件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铭锆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 波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