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魏文明与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明,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魏文明,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唐华,该××经理。本院依据(2015)驻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魏文明与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阶段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查封的房地产设定有抵押权,现无法处置,但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2015)驻法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