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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日街**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郭学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吉昌,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法定代表人:谭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业,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连龙亿模板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