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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振水与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水,孙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孙振水,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孙志国,男,成年,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水诉被告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水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孙振水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