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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通新钢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通新钢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五矿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6号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21层办公A2101。法定代表人高如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华元,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奕,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华通新钢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26。组织机构代码78021XXXX。法定代表人李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通新钢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单位宿舍。被告五矿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011室。组织机构代码66990XXXX。法定代表人何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济宙,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五矿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原告北京海湾威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威尔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通新钢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新钢公司)、被告五矿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五矿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买卖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华通新钢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18层,故应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华通新钢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26,属本院辖区,且华通新钢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五矿公司提起的管辖异议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五矿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