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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阔昌与被告寿县双桥镇中心卫生院、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阔昌,寿县双桥镇中心卫生院,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463号原告:宋阔昌(身份证号3424221954********),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寿县双桥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鲍世春,院长。被告: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涂满祖,主任。原告宋阔昌与被告寿县双桥镇中心卫生院,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宋阔昌诉称:其于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承包经营寿县双桥镇卫生院,其个人在此期间投入该卫生院的资产未清算审计。宋阔昌申请本院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自负盈亏承包该卫生院期间的投入和剩余资产价值进行审计,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寿县双桥镇中心卫生院和被告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次性支付原告宋阔昌投资款和固定资产价值75.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宋阔昌于2006年8月担任寿县双桥镇卫生院院长至2008年1月,后因贪污被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0月2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六刑终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宋阔昌在担任寿县双桥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款,实际侵吞2140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宋阔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追缴宋阔昌违法所得21405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宋阔昌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以双桥镇卫生院由其个人承包经营为前提,且需对其任双桥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该卫生院的全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宋阔昌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宋阔昌担任寿县双桥镇卫生院院长前,该卫生院由朱敏个人承包经营,正是因为政策不允许个人承包公立医院,发包方(原双桥中心卫生院)才与朱敏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原寿县卫生局在朱敏终止承包经营双桥镇卫生院后,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聘任宋阔昌担任双桥镇卫生院院长,并不表明该卫生院是宋阔昌个人承包经营。宋阔昌与该卫生院的主管单位也未订立过该卫生院由宋阔昌个人承包经营的书面合同,宋阔昌诉称从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双桥镇卫生院由其个人承包经营,无事实依据。宋阔昌与双桥镇卫生院的主管单位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其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对其任双桥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该卫生院的全部财务收支委托审计无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阔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