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孟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847号原告李孟。委托代理人李八六。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冯党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五一,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冯党村六组)。负责人李两省,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李孟诉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孟委托代理人李八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孟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被告冯党村六组在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以其已出嫁为由未将本人纳入分配范围,故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977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出生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村民,李孟于2013年5月16日与城镇居民XX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也未迁出。2012年4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为55000元,2013年6月、7月被告冯党村六组分两次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共计49454.10元,但以原告系嫁城女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11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49773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合疗本、李孟丈夫户口本等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之事实。被告冯党村委会、冯党村六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因二被告未出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孟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必然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理应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时享受本村组村民应该享受的一切村民待遇。据此,冯党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应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原告李孟要求享受村民待遇,请求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冯党村六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原告系嫁城女为由未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冯党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冯党村六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冯党村六组所承担之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分配数额应以本院查明的实际分配数额为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49454.1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