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淄博玲珑氧化钙厂、沂水县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玲珑氧化钙厂,沂水县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催1号申请人淄博玲珑氧化钙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邢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会,该公司职工。申报人沂水县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黄泥崖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敬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该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淄博玲珑氧化钙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XXXX00522208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省阳信福安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阳信县卓越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4日、付款行行号为XXXX6630XXXX),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沂水县政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00元,由申请人淄博玲珑氧化钙厂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劳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