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梁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梁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清修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047259-1。法定代表人焦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振海,男,该公司法制办主任,住内丘县。被告梁秀云,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晖公司)诉被告梁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秀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晖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梁秀云承揽内丘县东庞矿生活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现该工程早已完工,按约定被告现应全部支付混凝土,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混凝土款,现尚欠原告混凝土款14715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款14715元。被告梁秀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因河北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承揽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生活区污水处理厂部分工程,于2012年7月4日与原告康晖公司(乙方)签订《砼销售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砼,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王建彬代表甲方签订该协议。2013年7月17日,被告梁秀云向原告康晖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砼款15715元。原告康晖公司称被告梁秀云与王建彬系夫妻关系,被告梁秀云于2015年2月18日偿还了1000元,至今尚欠14715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砼销售协议书、结算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河北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康晖公司签订的《砼销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梁秀云向原告康晖公司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应视为对上述债务的承担,其偿还欠款后至今尚欠14715元未还,欠款事实清偿,其应当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秀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4715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梁秀云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