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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胡精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精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6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胡精懂。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精懂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制作的(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6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