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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民初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白显庆诉李洪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显庆,李洪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民初第2456号原告白显庆,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洪进,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白显庆诉被告李洪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白显庆以被告已向其履行了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洪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显庆撤回对被告李洪进的起诉。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洪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