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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长云犯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66号罪犯黄长云,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长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长云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9年3月18日以(2008)浙刑二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黄长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长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长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长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长云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32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