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8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号。经营者高淑敏,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长江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问渝,总经理。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四十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元,由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权利人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5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系自愿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5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唐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5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5丰民初字第159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