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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海明、吴梦停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陈新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吴海明,吴梦停,吴梦想,张良芹,陈新兵,郭春芹,田笑丽,田洪端,田作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刘好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快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路皖江大楼1-2层。负责人徐寿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梦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梦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笑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洪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作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刘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980号3211室。法定代表人刘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快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551号209室。法定代表人李明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闵路6555号。负责人邵学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海明、吴梦停、吴梦想、张良芹、陈新兵、郭春芹、田笑丽、田洪端、田作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刘好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快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