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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刘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2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理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岩,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科员。被告刘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