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刘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52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理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岩,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科员。被告刘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