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与被告郑昌平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经营者郑昌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申请人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东营市港城管网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仙居县永乐电器超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鹏辉审判员 韩琳芳审判员 刘祖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