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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林泉诉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泉,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5号原告:张林泉,男。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平原大学新奥社区三楼东部。法定代表人:王三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全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献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泉诉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泉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林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张林泉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