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承华与被上诉人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承华,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承华,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退休员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上诉人孙承华与被上诉人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机械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向机械公司已为上诉人孙承华办理社会保险,孙承华认为方向机械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故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