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连云港丹尼卡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连云港丹尼卡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鲍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69号原告王卫国。被告连云港丹尼卡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鲍雁武。原告王卫国诉被告连云港丹尼卡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鲍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卫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