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34号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平,女。被告张鲁,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航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沈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