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闻人春英与沈惠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人春英,沈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2号申请执行人:闻人春英。被执行人:沈惠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余证经字第48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888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惠君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皇山新村8幢108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