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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万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宁万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万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房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万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仲裁字(2014)第39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万佳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