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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明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刘明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03号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446-4。法定代表人陈江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明芬,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明芬主动缴纳了所欠的房屋租金3540元,故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