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陈小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庆,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波。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持(2014)牧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东莞市今明阳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陈小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