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6-3号。法定代表人:胡慧芝,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安,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会韵,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沈阳粮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远大换热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赵国忠、代理审判员宋格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该合同中,对验收方法没有约定,承揽方没有提供双方已经办理设备验收手续的证据,交付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物不清;合同中没有约定如何安装调试,基于承揽人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将交付的标物调试合格系附随义务。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审理费928元,退回安装公司。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宋 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