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建卫与上官旭光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卫,上官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卫,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人。被执行人上官旭光,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阳城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建卫与被执行人上官旭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上官旭光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建卫人民币15000元,另赔偿逾期未互通的水电管道损失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建卫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赔偿款及房屋装修工程的相关事宜协商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建卫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52号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