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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陈玉华、何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陈玉华,何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桂夏晶,公司员工。被告:陈玉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何小兰,女,汉族,户籍地安庆市怀宁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陈玉华、何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称:2013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用于购买安庆恒大绿洲小区**号楼****室的房屋,该款由原告直接支付给安庆恒大绿洲小区的开发企业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53000元(已归还)、2015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58000元、2016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49000元。根据约定,如果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每日按应还款的1‰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将借款160000元交付给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已到期欠款,并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未到期债务。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7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8874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