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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鹭岛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泸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鹭岛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泸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鹭岛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5号。负责人王占全,主任。被执行人泸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小区大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8620-9。负责人程鸿鸿。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州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邹胜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