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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冯政雄、梁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冯政雄,梁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严杰锋,该社副主任。被执行人:冯政雄,男,汉族,1963年1月8日,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8。被执行人:梁惠芳,女,汉族,1976年5月9日,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649。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政雄、梁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 志 权审 判 员 潘 光 义代理审判员 马 程 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叶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