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孟星与黄友联、余少林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孟星,黄友联,余少林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59号申请人韩孟星,男,1953年8月2日,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锋村。被申请人黄友联,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余少林,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韩孟星与被申请人黄友联、余少林因公司盈余分配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韩孟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友联、余少林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与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共同向本院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共同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友联、余少林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