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向昌与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向昌,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880号原告林向昌,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邢家桥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自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向昌诉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被告已向其付清了工资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解决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林向昌负担。审判员 陈 庆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露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