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124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郝燕冬申请执行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燕冬,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44-25号申请执行人:郝燕冬,男,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关存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小宇,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东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燕冬与被执行人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赵东生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郭小宇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小宇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