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连席与被上诉人刘娉、原审被告邵阳市园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连席,刘娉,邵阳市园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连席,男。委托代理人王珣,湖南省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娉,女。原审被告邵阳市园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大汉步行街C幢第九单元7027号。法定代表人付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姜连席因与被上诉人刘娉、原审被告邵阳市园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连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连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连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元,由上诉人姜连席承担。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