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大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大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1号原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940T。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娅,女,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袁玲,女,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丁大建,女,汉族,1977年7月31日出生,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大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交纳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