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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恢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超申请执行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恢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周超,男。被执行人:洪萍,女。申请执行人周超与被执行人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萍未按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周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萍立即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2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洪萍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