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先俊、左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先俊,左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4号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俊,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左守文,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先俊、左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243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