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广州华安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安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安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华安消防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天雨智能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三亚市,被上诉人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独立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不必追加广州华安消防公司作为被告,根据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便利当事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最符合该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城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因本案纠纷已于2014年11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129号案件系履行同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引起的纠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先,应当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另,追加广州华安消防公司作为被告是生效的(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19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刘 樟审判员 李宝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