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岳凤仙与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凤仙,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岳凤仙,教师。被告: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住所地:邹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娟,门诊部主任。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凤仙诉被告邹城市玉红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派员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又申请变更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2月15日原告岳凤仙以“已与被告邹城市玉红口腔门诊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凤仙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凤仙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岳凤仙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