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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442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4月生。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2月15日,原告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