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焦为强与芦进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为强,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8号申请人焦为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芦进,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焦为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进的银行存款36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