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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12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1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4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