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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改改与刘东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改改,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郭改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律师被执行人刘东。委托代理人侯成林,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郭改改申请刘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镇民初字第29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东应支付申请人郭改改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