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郭改改与刘东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改改,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郭改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军,律师被执行人刘东。委托代理人侯成林,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郭改改申请刘东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镇民初字第29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东应支付申请人郭改改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