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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沅治源物业有限公司诉海龙汽车电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沅治源物业有限公司,海龙汽车电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2号原告:蛟河市沅治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水畔人家小区3号楼八单元一层西门。法定代表人:周俊枫,经理。被告:海龙汽车电器,住所:蛟河市水畔春天小区4号楼8号门市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沅治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龙汽车电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沅治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