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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刑初9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XX。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XX因家庭琐事与其哥哥、嫂子发生口角并厮打。2015年8月1日下午,被害人姜XX因其大姨(武XX嫂子)被打一事来到武XX家与其理论,姜勇新将武XX从炕上拽下,双方发生口角并从室内厮打到室外,后被告人武XX用菜刀将姜XX面部砍伤。经鉴定,姜XX头面部外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武XX与姜XX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姜XX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侦查,被告人武XX于2015年8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物证菜刀(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谅解协议书、收条、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谢X、武XX、武X雪、张淑X、张XX、释XX的证言、被害人姜XX的陈述、被告人武XX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武XX能够主动报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XX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先博飞 来自